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10-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到期后,经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普遍认为原规定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应予以重新发布,为基层税务部门操作相关业务提供理论依据。 二、公告主要内容 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理解的难点是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合作形式具有较多前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四个条件,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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