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2019〕13号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2016〕12号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时,确定“销售额”时,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确定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财税〔2018〕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改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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