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1999]536号 1999-07-2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1999年国家对进口化肥等物资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1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69号)下达。现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42号),化肥免征增值税的品种不变,但免税手续改为:进口单位需同时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各关在核准上述两证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并按现行规定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为统一操作,加强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免增值税均由进口地海关办理。 三、粮食、植物油、羊毛等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税率的商品,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属合法进口并原产于实行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的上述商品,应按配额内税率征收关税。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减半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减征。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1999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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