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6号 1999-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分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在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1999年是《实施办法》下发执行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贯彻落实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有些地区仍然存在措施不力、有关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各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点主要是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于2000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 二、结合会计决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集中统一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的有关法规,凡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建立帐簿(分行不得设帐,实行报帐制)、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实行以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是少数主要财务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立帐,有的甚至是简单的报表汇总,并未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因此,在1999年的会计决算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法规的,1999年暂继续执行,但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找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方案,限期逐步达到要求。凡在法规的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执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恢复以支行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备案和主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 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有关呆帐(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租赁费及修理费、奖金等主要财务事项,应按法规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四、在决算分配中,要严格按法规处理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收益。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法规,界定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的产权归属,并按法规设置城镇集体资本金,专户核算、反映这部分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在年终决算分配中,城镇集体资本金要按法规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分得的利润(权益)可在盈余公积下设置二级科目专户进行反映。城镇集体资本金分得的利润(权益),主要用作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时的资金来源,也可用作补充城市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严禁将这部分收益挪作他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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