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工资不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我国的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高,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也增加了增值税税率减并难度。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和社保费统模式的实行,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提上了历史日程。本文认为企业按照社保缴纳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进项税有较大的操作可行性。 关键词:工资 增值税 进项抵扣 社保费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世界经济发展逆全球化背景下,党中央对科技创新提出的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高质量发展在企业层面体现为技术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要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税收是影响企业创新行为的重要因素,而增值税作为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种,对经济运行的调节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可见,在现代产业体系视角下,重新审视、优化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我国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但是目前消费型增值税也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工资不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后,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 工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存在以下弊端: 一、营改增后,劳动密集型行业税负并没有明显下降 在营改增前,人力资本为主型服务业的税率主要是 5%,例如企业化科研服务、中介服务、物业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营改增后,企业此类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机制来降低税负, 然而,此类企业除了一些办公用品及简单的设备外,并无可抵扣项,所以导致的结果就是营改增后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税负没有下降,甚至个别企业上升。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了适用于人力资本为主型的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政策,但是这些行业的进项本来就微乎其微,加计抵减政策对降低这些企业的税负影响非常有限。 二、制约了企业的研发投入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处于从传统加工生产向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转型,这意味着人力资本要素投入越来越成为生产成本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根据中国证券报数据,92家科创板受理企业2018年研发费用结构分析显示,多数科创板公司将超过50%的研发费用用于发放职工薪酬,可见人工工资占研发费用的比例之高。以华为为例,根据华为发布的2022年度报告,2022年华为研发投入达到1615亿人民币,以50%的比例计算,约800亿人工成本,而华为2022年的销售额约为6400亿,人工工资占比可见一斑,这么高的投入却不能抵扣进项税,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 三、阻碍税率减并 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导致我国多档税率并存,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率有4档,分别为13%,9%,6%,0%,适用6%税率的主要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增加这一档税率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保持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基本不变。现有研究认为,税率差异会导致抵扣链条出现“低征高扣”和“高征低扣”现象,这会造成企业间产生抵扣差异,进而扭曲中间投入价格,由此造成的劳动、资本、土地等资源错配会造成全要素生产率损失。 如果工资可以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将会有以下积极的影响: 一、推动增值税中性 税收中性的内涵是税收政策应该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扰。营改增后,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抵扣障碍已不复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打通。但如上文分析,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研发型企业,由于人力要素投入高,这类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可能不降反升,这就抑制了此类行业的发展,如果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将会极大的降低企业税负,缩小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差异,使增值税更加中性。 二、为增值税减并税率奠定基础 工资可扣进项是增值税简并税率的前提,根据上文分析,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后,可以直接取消6%的税率,减并到9%档,从目前的的4档税率减并到3档,为以后的单一税率奠定基础。 三、更精准的减税降费 2019年以来国家实行普遍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的大规模降税降费,特别是疫情期间,减税力度前所未有,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也带来的比较严重的后果,很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大幅下降,甚至出现政府债务违约的现象,当前经济形势下继续实行普惠制减税降费已经没有多少挖潜空间。此时政府应回到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完善税制入手,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抵扣链,公平税负。此时将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将会大大减缓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研发创新初期的初创型企业的税收压力,推动供给侧优化。 四、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 根据《2020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统计,各类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8673.8亿元,按50%比例估计,人力资源要素投入约9000亿元,如此该部分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将会极大的释放企业的研发投入热情,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 五、降低征管成本 因为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多,又存在差额征税、进项税加计扣除、特殊行业土地款抵减等因素,导致税收政策复杂,征纳成本高昂,根据统计,目前增值税的申报复杂程度仅次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见很大。如果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则可以取消差额征税、进项税加计扣除等特殊政策,恢复正常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增值税复杂程度,降低征管成本。 政策建议: 一是直接以企业账载工资的一定比例抵扣。此方式最易企业操作,但是企业会有虚构工资的冲动,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以社保缴纳额的一定比例抵扣。目前情况下,这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一种方式,社保费统模式下,社保的基数核准划归税务部门管辖,方便税务部门核验,减少企业弄虚作假的风险。 目前政策实行的可行性: 一是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大数据的发展,为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提供了技术保障。以发票电子化为重要特征的金税四期即将全面上线运行,金税四期将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大幅提升税收征管的智能化、集成化、精细化、协同化水平。国家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对企业进行监督,金税四期将打通税务、银行、社保、工信部等机构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社保、工资、收入、成本费用等“非税”数据也将被全面监控,我国进入以数治税时代,为增值税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二是社保统模式实行,与个税互相校验。社保统模式后,企业社保费的基数核定和征收都归税务部门负责,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已经日趋完善,两者对比将会大大提升企业工资方面的合规水平,为工资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倪娟 彭凯 苏磊 增值税非税收中性?———基于可抵扣范围与税负转嫁能力的分析框架[J]会计研究,2019(10):50-56 2、姜明耀 现代产业体系视角下的增值税改革 [J]税务研究,2022(5):33-39 南京 陈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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