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有那些? 答: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五条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七条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一条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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