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依法承接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下称“执委会”)是承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经济和民生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依法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为依法保障合作区经济、民生、城市等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确保有关政策和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执委会对涉及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存续期间,在合作区范围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单方承诺等形式设立的权利和义务,执委会在其职责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承接,将继续依照法律、约定和承诺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实际内容不抵触《总体方案》且有必要在合作区继续适用的,可继续实施,但在具体适用时,将作出必要的变更或限制,以符合《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及合作区功能定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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