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98号 2004-06-22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中“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元以下”调整为“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其他规定不变。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上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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