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渝高法[2020]24号 重庆市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上海税务局)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事项。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 【办理提示】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2.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4.申报文书表单可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室)领取。 5.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补办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办理依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室)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税控专用设备; 3.《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缴纳申报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室)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5.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税费优惠政策享受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需提供资料】 无 【办理提示】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享受该政策; 2.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办理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包括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等)。 【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办理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电子税务局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需提供资料】 1.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 2.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 3.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 【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办理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需提供资料】 企业改制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办理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电子税务局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契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需提供资料】 1.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2.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3.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应报送: (1)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4.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办理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各区不动产交易中心)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4.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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