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保证新设立兵团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平移,新疆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77217967@qq.com ,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9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83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新设立的兵团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设立前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一致,继续适用设立前所在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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