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15号 2004-02-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中,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认真划分2003年底前的陈欠退(免)税和新发生退(免)税,对于符合文件规定在国内销售或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均作为2003年底前的陈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在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中,对已按总局文件规定发函但尚未收到回函的,退税部门要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并按照市局统一下发的电子文件格式(文件格式2月20日前下发)录入后制作软盘,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移交本局稽查部门。此项工作应于2004年2月底前结束。 稽查部门在接受退税部门移交来的电子文件后,应立即导入协查系统,并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处理;若电子文件无法导入,则应立即退回退税部门修改。 三、在日常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工作中,退税部门发现疑点需要函调的,应于每月15日、30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的规定,认真填报相关资料,将需要协查的内容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送交稽查部门,并做好协查及协查后移交资料的登记和保管等档案管理工作。 四、退税部门对于稽查部门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经核查无问题的,将稽查部门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正本作为退税管理档案留存,将其复印件作为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资料的附件;对核查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要求的程序,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