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70号 2000-06-15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货运代理企业代委托人办理货运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货运代理企业代关联部门收取的铁路运费、短途运费、其他杂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货运代理企业收取的代收费用、货运代理手续费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所收费用的全额缴纳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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