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1999]11号 1999-05-19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局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厦门市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格式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用对象 1.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取得房产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商。 2.持有土地使用证并持有土地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者。 二、使用要求 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每期预收款时须开具本专用收据。每一合同规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全部款项收讫后开具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并将之前预收款开具的专用收据换票联汇总附发票记账联后。对于一次性收款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即收讫款项时直接开具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房地产专用收据的使用要求如下: 1.开发商单独开发房地产并销售的,由开发商领购并开具专用收据; 2.两方或多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由负责销售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合作公司领购并开具专用收据; 3.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方开出专用收据。 三、征收管理: 1.取得收入开出专用收据即应于当期申报纳税。 2.汇总的专用收据金额与开出正式发票金额一致的,发票额不再申报纳税;专用收据汇总金额小于发票额的,以发票额减去专用收据汇总金额后的余额申报纳税。(7月1日前已开具的收据,可将其金额和专用收据金额相加后再与发票金额比较。) 3.我市房地产的二次交易仍按原规定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代缴方式征收。 四、处罚规定 1.各房地产开发商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自行对7月1前收取各项预收款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未申报纳税的应于7月15日前自行补交应纳税款。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各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转让者应于6月30日前持原有的普通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并购专用收据。7月1日后仍使用不合规定的收据,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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