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58号 1999-03-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按规定统一调整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确定专人负责,各市、地要做好业务的交接和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申报数据的准备工作,并对近几年金税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于4月上旬书面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9]8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