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2]45号 2002-05-29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原黑龙江省电信公司已更名为中国网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为适应黑龙江省通信公经营业务的需要,根据黑龙江省通信公司的申请,省局同意将原《黑龙江省电信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更名为《黑龙江省通信公司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面格式略作调整,同时启用《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并将该公司使用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 套印发票监制章.现将有关印制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隶属于黑龙江省通信公司的各分(支)公司,在发生国内、国际各类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向用户收取经营性收费及价外收费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在委托银行收款时,使用收款凭证;向用户通过IP卡、IC卡、密码记帐卡收取经费收费时,其售卡业务使用定额发票,原则上要求一卡一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黑龙江省通信公司所使用的专用发票、定额发票、收款凭证,由省地税局指定厂家采用防伪技术统一印制,暂由省通信公司负责按年度向省地税局提报印制计划,并负责使用、管理和统一发放。 三、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两联制,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哈尔滨市专用发票为三联制,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4;定额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通联制,印色为棕色,面额为100元、50元、30元、20元四种,其成品规格为190mm×65mm64开;收款凭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五联制,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灰色,第二联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付款通知,印色为绿色,第四联借方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五联收帐通知,印色为黑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4。 四、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各分(支)公司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定额发票、收款凭证时,需填报《黑龙江省通信公司( )分公司发票领购申请表》,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省公司要求逐级领购。首次领购发票时,还需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级分(支)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季度通信公司发票领、用、存报表。 五、专用发票、定额发票、收款凭证自2002年5月20日开始启用,原《黑龙江省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6月末,届时由各通信公司集中登记造册,报经主管地税机关监督销毁。原“黑地税联字(98)第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各通信分(支)公司发票的检查和监督,督促各级通信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促进通信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 1.黑龙江省通信公司业务专用发票(式样)(略) 2.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定额专用发票(式样)(略) 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1-3式样)(略) 4.( )季度通信公司发票领、用、存、报表(式样)(略) 5.黑龙江省通信公司( )分公司发票领购申请表(式样)(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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