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销售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4]84号 2004-04-22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近段时期,一些工矿生产企业将废旧物资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时,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比较混乱,为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除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外的纳税人将废旧物资出售给合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由出售方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或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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