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9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0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托育服务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9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金忠杰委员提出的《关于系统规划建设我区婴幼儿服务体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托育服务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社区托育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