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446号 2004-09-23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无偿拨款与省财政“挖改资金”拨款是否征收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23号)收悉。经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益,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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