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油厂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9]59号 1999-08-0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晋江市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渣(饼),属“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外购花生生产销售的花生油应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但对企业按照当地市政府规定春节期间供应职工花生油可免征增值税。 二、晋江市油厂销售给宁波贸易公司、福州抗生素集团的粮油,不属于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范围。为此,应按规定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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