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394号 2007-12-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6号)称,同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07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3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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