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3]92号 2003-5-22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重庆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号)的相关规定,凡经营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人,请于2003年6月2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由市局核发)。对已经取得《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的纳税人,这次不再办理认定登记证。 二、鉴于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局决定,在年内对全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由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改变,特别是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的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且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市局要求各区、县(市)局加强对该政策的宣传,将“财税[2003]86号”文内容公示于办税大厅和基层税务所。 四、各单位在执行政策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税 屋附件:财税[200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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