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业务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2022-05-17 为落实《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调整我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业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方式调整 (一)自2022年5月16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每月不再以单位形式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原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税务机关已统一调整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即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每月以个人身份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按照“粵税通一个人业务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路径,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申报缴纳所属期2022年5月社会保险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6月1日 起,其经营者按.上述方法申报缴费。 (二)新办理营业执照及原未参保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愿参保缴费的,持营业执照到就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等事项。 二、注意事项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参保缴费方式调整后,适用的参保缴费政策不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在雇用职工后,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参保缴费。请个体工商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首次增员手续,增员后每月以单位形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粵税通”微信小程序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承办 办公室2022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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