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8]105号 2008-07-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遵照办法要求,规范执行协查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协查质量。 二、省局每半年对各地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等指标进行考核通报。其中: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其余指标的考核依照总局考核标准执行。 三、办法中部分工作要求需要等待协查系统升级到3.1版后才能实现,在系统升级之前,有关工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对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的监督管理,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国税发[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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