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420号 1994-11-0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认真做好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与协调工作,确保税务管理相对人顺利行使诉讼权。对基层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涉及到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管辖;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涉及到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管辖;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机构分设前原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亦依上述管辖原则进行处理。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各地、市、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市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分局,均应在1994年底前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及其复议办公室,复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五人以上组成。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复议办公室设在征管科(股)内;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复议办公室,有法制机构的地方设在法制机构内,未有法制机构的地方设在征管科(股)内。 为确保复议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凡设立复委会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必须配备1-2名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专职从事复议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非经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委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三、为方便今年工作联系,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在复议机构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复委会组成人员及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等情况,按本通知附表(附表略)要求连同设立复议机构的文件一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复议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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