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59号 1996-05-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营业税的退还问题,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国税发[1996]140号文已作了明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3月15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和批复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退还申请;有关退税事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企业多缴营业税退还的交接工作。1996年3月15日前已办理预退、清算和报批手续的,都应由纳税地国家税务局造册,连同有关资料(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批复退税文件等),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凡来办理退税手续的,由企业直接向纳税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三、企业多缴营业税的退还,原则上于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营业税退税的政策关,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准批复,退还多缴税款。 五、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专门帐薄登记退还的企业多缴税款,并定期与银行国库部门核对。 六、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30日前,将企业1995年度多缴营业税退还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桂税发[1994]365号)的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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