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6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营业税退税的政策关,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准批复,退还多缴税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59号          1996-05-0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营业税的退还问题,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国税发[1996]140号文已作了明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3月15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和批复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退还申请;有关退税事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企业多缴营业税退还的交接工作。1996年3月15日前已办理预退、清算和报批手续的,都应由纳税地国家税务局造册,连同有关资料(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批复退税文件等),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凡来办理退税手续的,由企业直接向纳税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三、企业多缴营业税的退还,原则上于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营业税退税的政策关,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准批复,退还多缴税款。

  五、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专门帐薄登记退还的企业多缴税款,并定期与银行国库部门核对。

  六、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30日前,将企业1995年度多缴营业税退还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桂税发[1994]365号)的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