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130号 1995-5-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电话初装费是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解释的有关规定,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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