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273号 2003-12-05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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