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对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96号 1995-9-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地税部门对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一、完全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力企业(包括小水电、小火电等),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县供电局(不含区局)及其所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电力部门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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