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51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2-29
摘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认证戳记式样。我省确定为:对取得的防伪税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的加盖“已申报抵扣”截记;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1999]518号      1999-12-29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认证戳记式样。我省确定为:对取得的防伪税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的加盖“已申报抵扣”截记;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6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涉及的表格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式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