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1999]518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认证戳记式样。我省确定为:对取得的防伪税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的加盖“已申报抵扣”截记;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6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涉及的表格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式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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