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一[1999]183号 1999-10-09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补充意见如下: 一、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是国家启动房地产市场消费,大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措施。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文件精神,认真细致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辅导纳税人认真填写《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普通商品住宅情况表》(附表一),并严格审核、界定、确认,于10月20日前报达市局,以利于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二、减免税报批: (一)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报批,应力争做到随报随批。为了提高办事效力,方便纳税人办税,经市局研究决定,此次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市局备案。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及原购买房屋的合法凭据或其他的有效证明,并填报《申请减免营业税报告表》(附表二)。 (二)单位销售积压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和时间,按市地税局(浙嘉地税一函[1998]128号)规定办理外,另应提供市或秀洲区质检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积压空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情况汇总表(附表三)。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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