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办[2006]89号 2006-12-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的统计和报表编制工作,并为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切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体系进行了整合减并,印发了《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5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发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填表说明》(国税注字[2006]7号)、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年度终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年度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报送行业报表的时间:表1至表5、表6,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别于3月10日、6月10日前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各县(市、区)税务局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汇总后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前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市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必须报送格式与内容相同的电子报表。 三、为准确填报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6)中的“上年数”内容,对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鉴证业务的情况,于今年12月31日前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单独补报(表6),以确保明年报表真实、全面、准确。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认真掌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填表说明》(国税注字[2006]7号)的通知基础上,对事务所的行业报表填报工作进行专门培训辅导,在严格审核各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做好报表的汇总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填报,并保证报表格式统一、数字真实、填写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五、建立行业报表统计工作通报制度,每年对各市上报的行业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定期通报。对报表编报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或质量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六、新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实施后,为全面连续反映事务所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对事务所现使用的《会计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报表期数、种类。由现在的半年报、年度报,统一改为年度报。由现在的六份年度报表,整合减并为四份,即:《资产负责表》、《利润表》(取消补充资料“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以下栏目内容)、《利润分配表》、《支出明细表》。取消两份,即:《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 (二)表报时间、份数。事务所的年度会计报表上报时间,仍然是次年1月20日前。每份报表上报份数不变,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份。 七、为全面详细掌握行业中其他执业资格及注册执业情况,另增加《浙江省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中其他执业资格、注册执业情况统计表》(表7)及《浙江省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执业情况统计表》(表8),统计口径、上报时间与总局下发的表2相同。表7“执业注册税务师”栏目包括“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栏目包括“已注册执业人员”,其余类同。 八、行业年度报表的基础资料来源于事务所,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要从业务项目的划分界定,合同(协议)的签订,营业收入明细科目的设置,数据信息的采集等各环节落实相关措施和责任人,确保统计数据从源头产出到数据流的输出真实、完整和准确;要杜绝混淆、匿报、虚报,尤其是利用关联中介机构或会计、咨询等单位随意调节、转移营业收入等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并落实报表专人编制、复核和所长签发责任制以及报表考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事务所按规定编报,对不按规定编报或报表有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数据虚假问题的事务所,采取通告、年度年检不予通过等措施,确保报表编制和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浙江省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中其他执业资格、注册执业情况统计表(表7) 2、浙江省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执业情况统计表(表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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