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冀政函[1997]83号 1997-10-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如下: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为1元至5元;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为1元至4元;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0.5元至2元。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原地段等级划分已不太合理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已进行过调整但调整不到位的县(市),也可推迟一年再调高到适当水平。 四、调整税额和重新划分地段等级后,各市、县纳税平均调增额不得超过原纳税额的1.5倍。 五、本调整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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