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农[1997]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24
摘要: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单位,兼营非免税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无法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应以营业收入为标准,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和标准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农[1997]107号       1997-10-2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星、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掘象等企事业单位),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垦系统国有农场所属的农业单独核算单位,应合理负担场部费用),主营本文附件一、附件二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产品(以下简称免税产品)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主营税产品的单位,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营免税产品单位的确定,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免税产品营业收入超过50%为标准。

  二、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单位,兼营非免税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无法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应以营业收入为标准,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和标准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应提供各产品营业收入明细资料和费用分摊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凡当年主营免税产品不到50%的不予免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就其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及其他非免税产品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生产的免税产品连续生产非免税产品销售,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有农场内部单位将生产的免税产品销售(提供)给农场其他内部单位,应视同连续生产。收购(接受)单位通过加工对外销售时仍符合免税产品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农场内部单位之间发生交易,其价格必须合理。如故意提(降)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其提高(降低)价部分所得(损失)税务机关可作纳税调整,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有农场所属农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产品的单位)如具有法人资格应单独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以农业公司(没有农业公司以农场,下同)为单位统一核算,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如农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农场又是有非法人资格的农业单位,应由农业公司统一核算,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有农场场部的共同费用应在各单位、各业别间合理分摊,并将分摊方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送市局备案。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审核,比照先征后通的有关规定予以返回纳税单位。

  附件一: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大麦、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天时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盆景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芷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青玉米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峰、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附件二: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复)制品,具体包括大米(粳米、灿米、元米、碎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锟钝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成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已经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菜泥、菜汁等等)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到。

  各种蜜饯、瓜果罐头和已经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果酱、果泥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三)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果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抄、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麻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粮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及滋补药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演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通过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等。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破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不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免税范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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