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194号 2001-10-18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近一时期,基层局反映一些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研究决定,职工家属宿舍不适用《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中出租房屋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如低于按房产原值计算的房产税的,应按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沈地税财[1999]100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市局以(沈地税函[2001]3号)文件予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规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关于政府规定价格,我市参照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房改办发[2000]56号)执行(见附件)。 三、对军需工厂按军、民品产值比例划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比例,其军、民品产值比例应以上年为准。 四、企业将闲置土地用来种植庄稼,其与条例规定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具有不同性质,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需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将原职工宿舍用地建新住宅,大部分住宅仍卖给本企业职工,其余部分住宅或门市房对外销售,此类土地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其土地实际用途确定适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双方或多方合作建房,建设期间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 附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房改办发[2000]56号) (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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