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1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公告2020年第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发展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同城通办公告已不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公告2020年第1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公告2020年第1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衔接问题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存在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情况,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后,珠海市税务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办理省内通办类税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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