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269号 2003-9-3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鄂烟财[2003]25号)。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