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税[2000]132号 2000-04-06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4年3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口岸海关反映,各主管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内销料件的监管做法不统一,有的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监管,有的发《征免税证明》办理手续,有的直接在批件上批注审批意见后由企业持批件在口岸海关办理手续,上述不一致的做法给口岸海关验放工作带来困难。为统一操作,规范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有关精神,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企业申请内销时,应向海关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内销料件,企业还应提供许可证件。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使用保税加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通知》(署监[1996]533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实行核发A手册进行管理。请各关严格按照署监[1996]533号规定进行操作,并自文到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从异地口岸进口用于内销的进口料件也纳入合同备案资料异地传输管理范围,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口岸海关应在审核计算机传输数据后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0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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