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财税国字[1987]043号 1987-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询问,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在执行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同时,是否也适用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现明确如下,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只适用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文件。请照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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