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涉及减免税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1996]455号 1996-05-29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原进口货物系减免税货物,在减免税政策调整后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如何按《海关总署关于对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的通知》(署税[1995]383号)办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交由海关处理,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可按原货物进口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2.原货物未退运境外,其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可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但对未退运境外的货物应按照署税[1995]383号规定重新估价计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6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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