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28
摘要:《裁量基准》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单位”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华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xswfgc@163.com

  2.邮递信件:山西省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03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税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华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单位”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裁量基准》所称“一年内首次违反”是指自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含当日)止,在本机关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本公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8号2020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年×月×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制定《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主动服务华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优化华北区域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公告》中的《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4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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