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依法合规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三)投融资管理。建立与完善投融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违规问题整改、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对投融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违规事件发生后针对投融资违规事件开展调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四)生态环保。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环保合规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五)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发包商、供应商、承包商等实施相同的安全合规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六)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提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建设资金等环节全过程合规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实施。 (七)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财务管理。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健全日常财务监督机制,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九)数据保护。强化数据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有效性与可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防止数据被篡改、被删除。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传输、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十)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十一)涉外合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针对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以及海外工程建设等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规范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行为。 (十二)其他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或暴露的合规管理缺陷,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首席合规官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以及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合规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建立循环上升型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报告机制。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应纳入经理层年度经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属监管企业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首席合规官、合规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监管材料等材料起15日内向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企业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评价。鼓励企业按照《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35770-2022)通过ISO 37301或GB/T35770认证。 第三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细化评价指标,纳入对业务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价。对员工和所属企业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合规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参加合规培训、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机构工作、及时汇报合规风险等。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通过组织签订合规承诺等方式,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责任追究工作。 对于省属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职责的,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违规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并运行,因个别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发生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可参照最高检合规不起诉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并全面加强和指导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