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8
摘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4〕59号       2024-3-28

吴XX(身份证号:略):

  因无法联系到你和你的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4〕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24〕17号)公告送达,你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10室

  联系人:黄志群、黄弢;联系电话:0898-6696904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28日

  税 屋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4〕38号)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2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一稽处〔2024〕38号         2024-3-28

吴XX(身份证号:略):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起对你(户籍住址: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受让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和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王X兵于2018年1月24日与你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一块1500平方米商住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你,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你实际向王X兵支付价款900万元,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土地过户时,...国家政府应收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吴XX)支付,与甲方(王X兵)无关”,因此你受让王X兵以上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为支付的900万元和王X兵按取得900万元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合计数(详见王X兵案件,案件编号:146000020220000487),你受让以上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为15,417,980.06元,你未按规定缴纳已扣的王X兵个人所得税1,172,955.51元。王X兵于2021年12月2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8,120.93元。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4日通过公告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琼税一稽限改[2023]9号)限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于2018年12月10日与关X艳(张X猛)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你向王X兵购买的一块1500平方米商住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关X艳(张X猛),合同价格为939万元。同时张X猛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分别向你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0万元、709万元的款项,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其中国银行账号向你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0万元,你转让以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为收到的939万元。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四违约责任......(3)丙方在甲、乙双方交易完成后,丙方和乙方重新签订一个土地转让合同。此合同丙方就变成了甲方与原吴XX合同内容相同”,你转让以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为收到的939万元和按取得939万元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合计数,因受让价高于转让价,按取得939万元收入计算应缴纳印花税4,695元(9390000×0.05%),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均为0元,因此转让以上土地使用权取得含税收入应为9,394,695.00元。

  综上,你受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和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05%贴花”、第三条第三款“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你与关X艳(张X猛)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实际转让价格9,394,695.00元,应补缴2018年12月印花税4,697.30 元(9,394,695.00×0.05%);你与王X兵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转让价格15,417,980.06元,应补缴2018年1月印花税7,709.00元(15,417,980.06×0.05%)。因此,你应补印花税合计12,406.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你与王X兵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过户时,国家政府应收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吴XX)支付,与甲方(王X兵)无关”的约定,王X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172,955.51元,王X兵于2021年12月2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8,120.93元,抵缴后你应补已扣王X兵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受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和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补印花税12,406.30元、已扣未缴王X兵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应补缴各税款合计917,240.88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上述应补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王X兵2021年12月27日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8,120.93元,申报的税款属期为2021年10月(纳税期限2021年11月15日),实际税款属期为2021年1月,你应补已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82,590.35元(滞纳金起止日期2018年2月22日到2021年11月15日)。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税一稽罚〔2024〕17号          2024-3-28

吴XX(身份证号:略):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起对你(户籍住址: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涉税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王X兵于2018年1月24日与你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一块1500平方米商住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你,你已向王X兵支付价款900万元,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土地过户时,...国家政府应收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吴XX)支付,与甲方(王X兵)无关”,你未按规定缴纳已代扣的王X兵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我局于2023年8月4日通过公告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琼税一稽限改〔2023〕9号)限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你应补缴已扣未缴王X兵2018年1月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公证(2018年1月24日王X兵与你签订);

  2.王X兵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

  3.朱亚军的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流水记录;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8年12月10日你与关X艳签订);

  5.张X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

  6.张X猛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银行账户流水。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处以已扣未缴王X兵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一倍的罚款,金额为904,834.58元。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将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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