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31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二、《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1至50条所涉及的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基准已不符合最新文件精神,为及时贯彻落实五省市最新公告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我局对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1至50条所涉及的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基准进行了补充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修订结合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4号)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对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所涉及的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基准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由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与上级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配套,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解读人:胡恬然; 联系电话:0575-8522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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