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省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3]136号 2003-06-03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3〕2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对于上述外国企业从我省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也允许一并扣除。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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