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17号: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王富军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3、取代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对企业的影响。自2009年1月1日起,商业环节增值税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认定后,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按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需要及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1、作废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3、对企业的影响。这将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1%,即增值税税负降低1%,这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利润实现或者扩大再生产都是相当有益处的。

  (六)《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1、作废文件内容: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对企业的影响。运费费用扣除率下降由10%下降至7%,减少3%,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即进项税金的抵扣减少3%,将增加增值税税款的缴纳,这对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同时对运输费用金额进行明确,为企业的正规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让企业这个方面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