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产品转固定资产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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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1
摘要: 问: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于自产自用的产成品转入固定资产时,是否可以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产进项税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于自产自用的产成品转入固定资产时,是否可以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产进项税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做法是否正确?除此之外,还有别的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吗?
答: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外的地区自产产成品用于固定资产时,要视同销售,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而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自产产成品用于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非应税资产管理,所以这里的自产产成品用于固定资产,也不再视同销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正常扣除,其他的没有区别。会计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贷记产成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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