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9]7号 2009-07-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 代征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征税标准 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三、 完税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完税凭证,并加盖国税局印章。 四、 发票开具 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其开具发票。 五、 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因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原因办理退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一并退还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 纳税证明的开具 对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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