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场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09号 1996-1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农场局的实际情况,现对市农场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南郊等农场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北郊等农场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即:农场局缴税单位进行税务登记,所属汇缴单位进行注册税务登记。 四、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其种植业、养殖业和经批准暂不征收所得税的农副产品初加工业企业必须实行分业核算,农场必须分别汇总,以便区县税务机关在征收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对未实行分业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的实现利润难以确定的,不能享受免税,一律照章纳税。 五、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要严格汇总核算缴纳,不能实行形式上的汇表缴纳。 六、市农场局所属除经批准以农场为单位缴税以外,其他企业均以独立核算单位缴纳所得税。 七、对农场局所属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均应人市级金库。 附件: 1、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名单。 2、以独立经济核算为纳税人的农场名单。 名单 实行以农场汇总缴纳的单位是:南郊农场、东郊农场、双桥农场、东风农场、朝阳农场、卢沟桥农场、东北旺农场、十三陵农场、南口农场、延庆农场。 实行以基层企业纳税的农场是:北郊农场、西郊农场、永乐店农场、长阳农场、西山农场、巨山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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