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3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9
摘要: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十二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日常涉税事宜的管理、监督。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二)纳税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处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及监督执行;

  (三)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查验与监督;

  (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

  (五)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日常管理性检查。

  第十四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归档。

  第十五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调查、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和预测。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法宣传工作中,对国家或上级机关下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规定,应及时传达到分管纳税人;在税收政策业务辅导、咨询工作中必须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问题。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调查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反馈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调查信息,对分管区域内新设立登记纳税人的实地调查率、税种鉴定正确率、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率为100%;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登记率应不低于98%;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提交处理率、非正常户的认定正确率为100%。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缴销已领未用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收缴相关税务管理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将检查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申请停(复)业纳税人的调查、审核工作中,对虚假停业纳税人的信息反馈率和处理率为100%。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分管纳税人加强管理的同时,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调查,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以及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核销,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丢失、被盗发票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等,按规定时限办结率为100%。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监督分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分管业户按期申报率应不低于98%;对逾期申报处罚执行率为100%。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日常管理中发现分管纳税人申报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查找申报异常的原因,纳税约谈或实地调查率为100%。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及时率和正确率为100%。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监督分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税款,分管纳税人遵期入库率应不低于98%,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催缴入库率为100%。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分管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退税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及时率和正确率为100%。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定额核定的实地调查面应不低于管户的20%;对定期定额户申请定额调整以及核定征收户定额核定的实地调查面为100%;对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户的定额通知送达及时率为100%。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缴;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清理及追缴过程中,对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区域内合并、分立纳税人进行纳税事宜调查审核时,对其未解清的税款或欠税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破产纳税人涉税事宜进行调查审核时,应对其欠缴税款、滞纳金等情况进行清理;对符合行使代位权、撤消权条件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的有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依法责令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或提供纳税担保。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分管的委托代征税款义务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监督其依法履行代征义务。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文书的送达率、处罚执行率为100%。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分管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票领、用、存及其他涉税事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或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意见并负责依法实施;对发现有偷、骗税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及时报告率为100%。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一户式”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分管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行归集、整理,妥善保管,于年度终了移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移送率为100%。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应重点监控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往来款项等;熟悉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按要求定期提交税源分析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坐落区域、经营规模、财会人员水平及财务管理状况、历年纳税情况,以及本单位干部能力水平,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可采取案头审查、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检查)核实等方式。

  案头审查,即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分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审查。

  评估约谈,即在案头审查的基础上对诸如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月份间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等申报异常现象,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了解、分析和判断申报异常的原因。

  实地调查(检查)核实,即深入纳税人核算或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核实。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税收政策业务辅导、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时可单人独立工作;对涉及税务登记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定额核定调查、日常检查、法律文书送达、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执行等,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的日常管理性检查和对纳税人纳税定额核定的调查时限,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要求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应按照《吉林省国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待下发)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程序,应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待下发)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除进行日常管理性调查、辅导外,不得随意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日常税务检查必须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计划进行。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事项,需上报或反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税法宣传不到位,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推委、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纳税人开业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进行实地调查,税种鉴定错误,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登记率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分管区域发生漏征漏管户未进行及时处理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调查或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非正常户调查、核实、认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按期申报率、遵期入库率、滞纳金催缴入库率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发生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税又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异常情况未及时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定的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差距较大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在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效率不高,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对分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未及时进行清缴,或未及时采取实地调查、提交欠税分析报告,或发现纳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而未及时报告或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税款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在日常检查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发现分管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而未及时提出处理或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意见并依法监督实施,或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骗税嫌疑而未及时报告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分管区域内合并、分立、破产纳税人涉税事宜未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报告,或未行使税法赋予的相应权利,造成税款流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分管区域内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需要出境,未依法责令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或提供纳税担保,或未报告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分管区域内委托代征税款义务人未按规定认真审查核实或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疏于对分管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熟悉、不了解、不掌握纳税人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动态,造成欠税大量发生,或者发生欠税、欠缴滞纳金未及时清缴,致使税款流失或对税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是指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要求,到分管纳税人吃、拿、卡、要、报、借或者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对税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建立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和税收管理员奖惩制度。

  第六十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也可以每三年轮岗一次。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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