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3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9
摘要: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63号        2004-11-09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

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监管原则。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能是税收管理员的最基本职责。

  (二)优化服务原则。税收管理员在强化税源监管的基础上,应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依法行政原则。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权力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秉公执法,依法履行税源监控管理职责。

  (四)廉洁自律原则。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洁自律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的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工作。

  第七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新设立税务登记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

  (五)纳税人停(复)业的检查;

  (六)分管区域内纳税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认定处理;

  (七)纳税人开立银行账号的核实;

  (八)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实;

  (九)其他与纳税户籍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凭证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账簿设置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管理;

  (三)对无建账能力纳税人的审查、确认;

  (四)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与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监督有关的事宜。

  第九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发票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调查审核;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三)纳税人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管理和监督;

  (四)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或发票领购簿的调查核实;

  (五)其他与发票监督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 负责对分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负责辅导、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申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负责纳税人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审核;

  (三)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或相关部门转来的),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四)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或相关部门转来的),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五)负责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催报;

  (六)负责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七)其他涉及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负责对分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征收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辅导、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调查;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金的催缴;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查补税款以及税收罚款的催缴;

  (五)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的提出和执行;

  (六)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的调查、定额调整的调查以及定额通知的下达;

  (七)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的调查;

  (八)合并或分立纳税人、破产纳税人的涉税事宜调查审核;

  (九)欠缴税款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的调查审核;

  (十)对分管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五十条所列行为的,依法提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建议;

  (十一)委托代征税款义务人资格的调查及管理监督;

  (十二)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十三)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缴销;

  (十四)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

  (十五)分管纳税人其他涉及税款征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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